首页   解决方案   战略   预算   执行   评估   行业相关   个性化服务   思路决定出路   
 
行业相关
 
 ·各地房地产企业录
北京天津上海
广州深圳厦门
山西辽宁吉林
内蒙古浙江 安徽
江苏 山东 河南
江西广西海南
四川贵州云南
甘肃 青海宁夏
重庆 新疆陕西
河北湖南 湖北
黑龙江福建香港
 
 ·武汉新规促房地产健康发展


武汉新规促房地产健康发展

【长江网讯】  (记者 熊文涛)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政府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武汉市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武汉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武汉市人民政府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为:

    一、优化住房供应体系。按照武汉市“十一五”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市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多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二、减轻购房者负担。意见规定:1、个人购买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2%调整为1.5%。

  2、个人首次购买9 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3、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调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凡个人购房应缴交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缴交。

  5、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

    三、提高购房者支付能力。意见规定:1、金融机构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商业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 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 7个百分点。

  2、凡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全部按2 0%首付款比例执行。

  3、凡为家庭中年满1 8周岁子女首次购买的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激活存量住房市场。意见规定:1、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满2年转让的,不负担营业税。

  2、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普通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纳契税在重新购房应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4、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调整外地人购房入户标准。意见调整了外地人员购房入户条件。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

    六、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中心城区(七个中心城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它远城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要求建立房地产市场检查和监控制度,强化房地产价格秩序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少数房地产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工作。意见要求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

  该意见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政策倾向十分明显,着力解决的是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而不是维护高房价。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市民的住房问题。

来源:长江论坛